审理经过
上诉人谭**与被上诉人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2015)会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谭**自愿撤回上诉,且该撤回上诉申请不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谭**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