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溆浦县小江口乡高桥村第8村民小组、李**、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受理后,原告李**自愿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早撤回对被告溆浦县小江口乡高桥村第8村民小组、李**、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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