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印*亮诉被告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印*亮于2015年9月30日以证据不足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印*亮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撤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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