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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杨*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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