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原告印*亮诉被告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向开勇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曹**与陈*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力发电厂与粟丁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张**诉被告曹**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首市汇丰租赁车行、刘**与深圳市**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肖*与永顺**作社联合社占用物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廖**与吴银香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曹某某、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有限公司诉吉首市某某租赁车行、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