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廖**与被执行人吴银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银香已支付廖**350元。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吴银香已履行完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廖**与被执行人吴银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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