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杨**、曹某某、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后,因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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