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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杨**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永顺县人民法院(2014)永*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遗漏案件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2014)永*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永顺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退还给上诉人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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