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沅陵**发研究所诉被告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沅陵**发研究所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沅陵**发研究所以项目改建相关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目前无法向法院提供经沅陵县人民政府和沅陵县卫生局批准改建的相关手续,本案相关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沅陵**发研究所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沅**发研究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