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国与被告龚某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国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龚某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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