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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杨三村第五经济合作社与高麦保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杨三村第五经济合作社诉被告高**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杨三村第五经济合作社于2015年5月20日以原告希望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杨三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杨三村第五经济合作社撤回对被告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杨三村第五经济合作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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