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茂兴投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谢**、第三人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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