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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任**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4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关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9年11月,被告借原告的别克牌轿车,粤BTD946回老家过年,但一直未归还,之后几年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还车,但被告不还,到2013年底,原告得知被告将该车辆转卖他人。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车辆或返还车辆价值5万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庭审缺席。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粤BTD946号车登记在原告名下,购买日期为2006年11月14日,原告持有该车的行驶证。原告提交一份证人计月兴的证明,证明2009年11月,被告借原告车辆开回东北老家过年,之后未返还,2013年底,被告告知原告已经将车卖给别人。该证人并未出庭作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了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信息等证据证明原告系粤BTD946号车的所有权人,但仅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其将车辆借给被告的事实,该证人未出庭作证。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借用原告车辆未归还的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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