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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吴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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