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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