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15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99元,原告在规定的七日期限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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