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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郑州湘**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13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撤诉结案,本院收取628.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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