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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濠诉被告林*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甲诉被告林*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甲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甲撤回对被告林*乙的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原告林*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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