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汕头**中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2014)汕金法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杨**应将汕头市金平区u0026times;路u0026times;号的校舍交还申请执行人汕头**中学管业使用。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执行。
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发出强迁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杨**自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搬离汕头市金平区u0026times;路u0026times;号的校舍,将该房产交申请执行人管业使用,但由于被执行人暂无房屋可退迁,目前无法实施强制搬迁,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已发出强迁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杨**自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搬离汕头市金平区u0026times;路u0026times;号的校舍,将该房产交申请执行人管业使用,但由于被执行人暂无房屋可退迁,目前无法实施强制搬迁,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2015)汕金法执字第39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二、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