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易**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信**限公司、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易**限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有限公司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易**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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