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杨**、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