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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诉杨**、黄**一审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杨**、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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