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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梁**、阮**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超诉被告梁**、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超以已与被告梁**、阮**协商解决好纠纷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权权利,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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