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门市**造有限公司与林**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4)江蓬法杜*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经审查,江门市**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江门市**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669元,减半收取为834.5元,由江门市**造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34.5元退回给江门市**造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