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4)江蓬法杜*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经审查,江门市**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江门市**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669元,减半收取为834.5元,由江门市**造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34.5元退回给江门市**造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