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范**、李**与新会**陶家具加工店、殷**、陶**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范**、李**诉被告新会区会城小陶家具加工店、陶**、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认为被告陶**、殷**是夫妻关系,原告在被告处存放了钢化玻璃等物品,被告没归还,故起诉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寄存的物品:玻璃、衣柜门、抽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将本案作为经济纠纷予以受理,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存在经济犯罪嫌疑。现本院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范**、李**的起诉。

已预收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范**、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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