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诉被告陈**、陈**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以双方需自行协商处理本次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上述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项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违反社会公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12915元,撤诉减半收取645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