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恩平**办事处诉被告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恩平**办事处以争取与被告庭外调解解决纠纷为由,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恩平**办事处撤回对被告郑**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恩**办事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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