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深汉诉被告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深汉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黎深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深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黎深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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