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诉被告伍周*第三人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广东**有限公司与潘**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佛山市**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车修理厂、梁**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佛山市顺**合作经济社与曾**、吕*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薛*来诉田安全、李*、杨钰雯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曾**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卢**与伍**、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伍和振、YANNGOONMUI诉被告伍**、廖**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范**、李**与新会**陶家具加工店、殷**、陶**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门市**造有限公司与林**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DMONDTICKCHO与周**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