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孔*甲离婚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徐**因与被申请人孔*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镇民终字第01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徐**申请再审称,女儿结婚时被申请人孔*甲曾接受彩礼5.6万元,另有女儿、女婿给付现金5万元,上述财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被申请人每月享有717.5元养老金,应依法分割;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缴付养老保险费用共计为56211.52元,按平均分割,申请人应得到28105.76元,原审判决为20605.76元。综上,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显属不公。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孔*甲答辩认为,女儿结婚时的彩礼仅为2万多元,该钱已用于婚宴酒席,另5万元现金不存在;申请人也享有新农保待遇,不应再分割被申请人养老金。原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请求驳回申请再审。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1987年,徐**与孔*甲相识恋爱,年月双方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生育一女孔*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2014年7月31日,徐**曾向原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从2014年10月1日起孔*甲每月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一半给付徐**,原一审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句后民初字第085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另查明,双方同居生活前,徐**已与他人育有一子徐**。孔*甲自2000年起在句容市建新社区从事保洁工作,2014年5月11日退休。2013年3月,孔*甲为补缴社会保险费47511.52元和1200元,向其女儿、女婿借款20000元。孔*甲母亲陈**现需要进行赡养。从2014年6月起孔*甲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717.5元。2012年1月,徐**补缴费用共计7500元,为自己办理了新农保,自2013年3月起,徐**每月领取保险金100余元。2015年1月22日,徐**向原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与孔*甲离婚,依法分割孔*甲已领取的养老保险金等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申请人徐**主张有女儿结婚时的彩礼5.6万元和现金5万元应当依法分割,但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上述钱款存在,且被申请人孔*甲对此予以否认,故二审判决不予支持徐**该主张,并无不当;关于孔*甲已实际领取养老金是否分割问题,原一、二审法院根据孔*甲领取养老金数额、日常生活开支、需要承担赡养义务以及徐**自己亦有新农保享受等因素,驳回徐**该项诉讼请求,亦并无不当;关于双方各自实际缴付养老保险费用的补差处理问题,原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夫妻存续期间徐**缴款7500元,孔*甲缴纳48711.52元的事实,确定双方在离婚后各自名下的养老金归各自所有,将两数相抵后由孔*甲补差徐**一半份额即20605.76元,合情合理,并无不妥。综上,原一、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是正确,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徐**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