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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与翁国岁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与被告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欲“给被告一次挽救婚姻的机会”而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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