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与被告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欲“给被告一次挽救婚姻的机会”而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
张*与方*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叶*与朱*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孔*甲离婚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邹*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施*与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