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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沈*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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