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沈*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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