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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