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邹*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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