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陆*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陆*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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