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练某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练某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练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练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己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练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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