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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