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12月16日以二人已在茌平县民政局办理完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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