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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