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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