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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与被告邵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邵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邵XX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XX撤回对被告邵XX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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