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12月15日以原被告已在高唐县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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