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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司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司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某某、被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符*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司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4年农历11月16日按农村习俗举办结婚仪式,2013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农历12月12日生育女儿张*甲,2014年农历10月4日生育女儿张*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较差,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致使双方经常生气吵架。被告游手好闲经常酗酒找事,对原告无故殴打,原告为了孩子和家庭对被告的行为予以忍让,被告却不知悔改。原告怀孕期间,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问,双方已分居一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女张*乙归原告抚养,张*甲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理;夫妻共同债务50000元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良好,原告诉状所述与事实不符。请原告早日回归家庭,与家人团聚。为了家庭和孩子,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司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04年农历11月16日按农村习俗举办结婚仪式,2013年12月1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3月19日生育长女张**(曾用名张某),2014年11月25日生育次女张**,现均随被告生活。双方因家庭矛盾于2015年4月份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婚姻登记证明、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双方虽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但婚后未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和,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由原告抚养次女张*乙,被告抚养长女张*甲,抚养费均自行承担。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50000元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且被告不予认可,对其主张依法平均分割债务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第三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司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长女张*甲由被告张*某抚养,次女张*乙由原告司某某抚养,抚养费均自理;

三、原、被告互相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具体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由双方共同协商;

四、驳回原告司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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