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陈*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王*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洪山张*初字第002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上诉人的户籍地是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小北门,一审认定其从2013年1月份起一直居住在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XXX苑证据不足。请求撤销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洪山张*初字第0024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原告王*诉称,其与陈*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离婚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陈*的经常居住地在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XXX苑,该地属于武汉**民法院管辖范围。因此,武汉**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人民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