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受理了原告杨*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

经查,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李*于2015年10月11日分娩一男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李*于2015年10月11日生一男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原告杨*的本次离婚诉讼发生于李*分娩后一年内,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