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肖*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0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杨*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邱*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邓某甲与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诉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