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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肖*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0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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