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后,原**某某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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