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2月15日以与被告刘*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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