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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2月15日以与被告刘*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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