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9月19日登记结婚,2007年7月13日生育一女,取名周**,2009年10月31日生育一子,取名周**。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周**、周**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陈某某为支持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原、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某辩称:原告诉称不属实,被告家庭条件确实不好,但被告一直在打工养家,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为支持其答辩主张,被告周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2、周**、周*乙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婚生子女身份信息。

本院认证如下:

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双方均无异议,经审查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2007年9月19日登记结婚,2007年7月13日生育一女,取名周某甲,2009年10月31日生育一子,取名周**,现均随被告生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豪爵摩托车一辆、席梦思床一张、长虹电视机二台(42寸和21寸)、棉絮四床。原、被告均陈述无共同债权债务。另查明,2015年农历6月5日原告陈某某从家中带走现金41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应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