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收到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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