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处理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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