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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