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欧*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欧*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朱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朱*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钟*甲与钟*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一诉何*二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凌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龙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戴*与周*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