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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欧*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欧*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欧*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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